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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保安公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新文件代替)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保安公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5〕81号)


郑州市保安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郑保安[2005]35号)收悉。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你公司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21号)文件试行期已满,根据《河南省经营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目录》(豫计收费[2003]1591号)的规定,结合两年试运行收费的情况,经测算并调查研究,现将正式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执行警卫目标和保卫目标
  根据用户提供的条件、要求、服务项目、责任大小收取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750元。
  二、执行押运任务
  根据押运的方式、距离、用户提供的条件、押运物资的性质、价值、责任大小等情况,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不足一天的按小时收费,每人每小时最高不超过40元;武装押运防弹款车,每天每银行标准款箱收费最高不超过70元。
  三、执行巡逻勤务和其它勤务服务费(根据地段场所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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