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特殊材料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
(郑价费〔2005〕28号)
市直各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疗服务特殊材料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根据原河南省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379号)文件精神,现将医疗服务特殊材料收费备案管理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特殊材料指的是医疗服务项目中除外内容所列的特殊材料和类别说明中可另外收取的特殊消耗物品。特殊材料费按照原河南省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豫计收费[2001]1018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豫发改收费[2005]1379号)规定,实行备案制。
二、实行特殊材料目录管理。将自2001年以来,省发布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中的特殊材料制成目录,以后省发布的新增除外内容特殊材料自动进入目录。
三、实行特殊材料登记制度。市直各医疗单位特殊材料备案时,应将备案的序号、编码、收费项目、除外内容、进价、备案价、经办人、联系电话进行登记。
四、"特殊材料"备案内容、程序
1、按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格式一式三份(附软盘)报郑州市物价局。
2、类别说明中的特殊材料,按类别编码向后延续(如:30000000001)编制,共11位;除外内容中的特殊材料,按本项目编码向后延续两位(如:31051500301)编制,共11位。
3、附特殊材料进货发票或供货合同复印件。
4、备案时严格按进价顺加5%作价。
5、经物价部门审核无误登记后,加盖备案专用章。
五、各医疗单位须建立手术特殊材料使用意向书制度。明确告知患者特殊材料的名称、产地、规格、用途、单价、金额,备案登记编号,使用时须经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字。对不签订意向书的,按强制收费对待。
六、建立特殊材料使用运行监测机制。物价、卫生部门将各医疗单位使用的特殊材料备案价格进行公布,引导特殊材料价格的合理形成。
七、本通知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