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化肥生产企业优惠电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优惠电量流失。享受优惠电价的化肥企业年末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化肥行业协会报告当年优惠电量和电价的实际情况以及下年度优惠电量的使用计划,由协会汇总后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化肥企业的正常需求安排全省化肥优惠电量和优惠电价。化肥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以及现有化肥生产能力和化肥生产计划,如实申报。凡弄虚作假、骗取优惠电量的,经考核发现后,全部取消优惠电价,给予相应处罚,并通报全省。
4、趸售县化肥生产企业用电,原则上应按网电和地方电量的比例分摊,地方电量电价优惠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执行。
三、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化肥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
各市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化肥优惠电价政策,促进化肥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对有下列情况的单位,价格部门可取消其享受优惠电价的资格,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化肥生产企业;资不抵债、长期严重亏损,且责令其限期整顿,仍无效果的化肥生产企业;多次违反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化肥行业生产经营政策和最高限价政策,又拒不改正的化肥生产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长期达不到国家标准,用户反应较大的化肥生产企业;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化肥生产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化肥生产企业。
化肥企业经整顿后仍生产化肥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实行优惠电价。
四、各地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一定要重视化肥生产优惠电价的管理,保障电价优惠资源真正落实到化肥生产企业。今后,价格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化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落实优惠电价政策,严查优惠电量的流失现象。供电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化肥企业优惠电量和优惠电价的正常实施,确保国家优惠资源不得流失。凡发现基层供电部门由于失职造成化肥优惠电量长期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化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严格政策观念,明确自身责任,按规定使用优惠电量和优惠电价。各方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确保化肥优惠电价的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农业的发展。
五、本文自二00五年五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