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化肥生产优惠电价管理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5]1490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支持"三农"的方针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我省长期对化肥生产电价实行了优惠政策,在保证化肥生产供应和稳定化肥价格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优惠电价流失,加重其他大工业负担,保护落后生产工艺和规模不经济等负面问题。为了使优惠电价政策更好地发挥扶持化肥生产的作用,利用电价政策促进化肥行业结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化肥用电优惠政策
1、明确化肥优惠电价的实施范围。农用氮肥生产及自产合成氨中用于生产农用尿素、碳酸氢铵、硝酸铵、氯化铵、农用液氨及各类含氨元素复合肥料的农用化肥生产企业,可享受氮肥生产优惠电价政策。化肥生产用电电价应严格按豫发改价管[2005]499号文件中河南省电网直供销售电价表和河南省趸售县(市)销售电价表相应电价执行。
为了促进化肥内部结构的优化,年产6万吨以上尿素生产企业、10万吨以上碳酸氢铵生产企业,以及年产3万吨以上的合成氨生产企业,其化肥生产电量可按目录电价表所列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2、氮肥生产采用"合成氨生产联产甲醇"节能降耗工艺副产品甲醇不高于总氨40%的氨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可按照化肥生产优惠电价执行。高于此比例的企业,超出部分的用电量,按工业电价执行,或相应核减化肥生产优惠电价指标。已全部改产甲醇和其它产品的原合成氨生产企业,纯液氨生产且不用于化肥生产的合成氨生产企业,以及用于非化肥生产的合成氨生产用电部分,不再享受化肥生产优惠电价。
3、化肥企业用电中非化肥生产用电部分,按一般大工业生产电价执行。
二、加强对化肥生产用电的监督,杜绝化肥优惠电量的流失
1、化肥生产用电要分表计量。分表有困难的可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单耗考核办法,即按化肥生产正常电耗乘以化肥产量为实行优惠电价的用电数量。
2、凡破产、转产、拍卖、停产及其他重大产权变更的化肥生产企业,其优惠电价停止执行;仍继续生产化肥的,先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化肥行业协会申报,经考核确认后,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给予优惠电价配额,否则将不享受优惠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