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市规划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高校社科处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当年12月底前向市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对进展正常的课题,市规划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暂停继续拨款。
市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严格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评奖结果须报市规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