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经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课题负责人继续用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课题进行中,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市规划办公室报送经费使用报表。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报送市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市规划办公室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课题管理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市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管理机构和高校社科处、直属单位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