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市规划办公室向课题负责人和二级管理单位发出《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当年7月1日算起。
第二十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徇私舞弊。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市规划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办公室在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经费分期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30%的资助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题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课题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课题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等。
5.成果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等。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7.管理费: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提取的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