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包括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等)、一般课题。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领导小组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设立同类别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一般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重大课题不设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注重中小学一线教师的实践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选题要把握学科前沿和实践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以往承担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人必须为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职员工。
6.青年专项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7.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8.凡已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的课题,不再参加本规划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5-7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