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中小学主要负责执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办法;按时编制预算,严格开支标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定期分析各项财务活动;进行自身绩效评价。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统一纳入县级管理。即预算统一编制;资金县级统筹、直接拨付;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代理制。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账务在县级会计代理机构统一核算。不具备县级统一核算条件的乡镇,可暂时实行乡级会计代理,逐步向县级会计代理机构统一核算过渡。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由校长全面负责。村小(含教学点,下同)的财务纳入农村中心小学管理,实行报账制。学校设专(兼)职会计、出纳各1人,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第九条 建立农村中小学部门预算制度,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村小(含教学点)的预算由所隶属的中心小学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捐赠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财政补助收入严格按规定落实到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原渠道发放。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年度各项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大额支出(一般指超过周转资金额度),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委会集体审定后,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通用耗材、仪器设备、校舍维修以及需要购置的资产或劳务,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采购,并在学期开学前分发到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