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陕政办发[2006]29号 2006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方针,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筹措事业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有关责任。
(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制订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落实农村中小学经费,制订开支标准,审核、批复预算;监管中小学国有资产;监管农村中小学财务活动,组织指导绩效考评工作。
(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农村中小学财务规章制度和办法;配合财政部门制订农村中小学开支标准;审核、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组织管理农村中小学财务活动;建立农村中小学内部控制制度,分析、监督农村中小学财务状况,加强农村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