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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转发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文件的通知

  民族团结教育要结合中小学生的实际,注意不同年级学生的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内容安排上既要有面向全体学生的统一要求,又要抓住重点,注意教育的层次性。小学阶段以四年级学生为主,重点学习和了解我国各民族的基本状况;初中阶段以初一年级为主,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材应统一使用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组织编写和审订的小学《民族常识》试用读本和初中《民族政策常识》试用读本(有关教材潮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要通过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使中小学生从小培养各民族大统一的国家意识和民族精神,在思想和行为上具备正确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基本素质,提高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做到生动活泼,灵活多样,活动时间应予保证。要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活动计划。利用团队活动、班会、校舍等时间安排相应的教育内容,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要充分利用中小学相关学科教材渗透民族团结教育。
  四、为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为帮助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市教委、市民委将组织编写有关辅导材料,在全市青少年中组织民族知识普及活动,集中力度开展,同时全市将适时总结、交流民族团结教育的先进典型经验,推动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各区县也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指导和推动本区县中小学搞好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重视发挥民族学校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的骨干示范作用
  办好民族学校,提高民族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是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民族政策、民族常识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民族学校是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骨干力量。要按照《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对民族学校继续采取倾斜政策和措施,扶持民族学校,帮助他们解决好在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民族学校在民族教育活动中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附件: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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