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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转发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转发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民委、民宗办(科):
  现将国家教育部、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教民厅[199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997年市教委、市民委印发了《北京市加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的几点意见》(京教德[1997]008号),对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原则、活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教育的先进典型,民族团结教育活动逐步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实践证明,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对深化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意识是十分重要的措施。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用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对于广泛、深入、系统地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各区县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重要性,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与贯彻《京市加强中小学民族团结精的几点意见》结合起来,与深化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做好安排,使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在中小学普遍开展。
  二、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按照《通知》提出的“点上深化、面上扩大”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部分中小学已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实际;从1999年开始,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同时,将西城、朝阳、怀柔等区县列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试点区县。试点区县要做好实施计划和师资培训等准备工作,积极探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有效途径和方法。其它区县也应认真总结近年来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情况,将3万所学校作为本区县的试点学校,指导他们创造民族团结教育的新鲜经验。
  三、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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