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年度各项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大额支出(一般指超过周转资金额度),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委会集体审定后,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通用耗材、仪器设备、校舍维修以及需要购置的资产或劳务,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采购,并在学期开学前分发到校。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零星支出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学生人数、资产状况等实际情况,核定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以保证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会计代理机构可开设一个“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农村中小学基本支出补助资金。“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专用账户”,按校分设专账,中心小学账户下按村小(含教学点)建立分账,账户内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农村中小学的专用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就近在金融机构开设提取现金的专用账户,用于学校零星支出的现金支取。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向会计代理机构报账,并根据零星支出数额,及时补充学校周转金。
第二十条 会计代理机构按校设立会计账,代理学校处理账务,并定期向农村中小学提供会计月报表。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会计代理机构将农村中小学会计资料移交学校,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定期在校内外公布学校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中小学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闲置资产,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农村中小学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各类资产不得抵押、担保。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农村中小学会同会计代理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