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市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监管的单位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原则)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
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资监管单位中的上市公司,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外,还应当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凡涉及《
公司法》第
二十五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各出资监管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审核。
第五条 (程序)
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新归口市国资委管理或新设立的出资监管单位,由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管的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股东,根据《
公司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起草公司章程文本。
1、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或者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起草。
2、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起草。
3、监管的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的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出现《
公司法》第
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化的,根据市国资委的意见或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