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2006]286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已经2006年4月4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06-06)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理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主体与产权代表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公司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市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由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多元投资公司股东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市国资委或出资监管单位股东会就本公司发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批是指市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进行批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