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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6]262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保证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调动化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努力增加产量,满足市场需求,保证市场供应。
  二、适当提高我省化肥价格市场化程度。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2006年我省所有尿素生产企业的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即最高限价为1725元/吨,下浮不限。其他化肥出厂价格,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可采取最高限价或调价备案制等方式进行管理。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2005]67号),即自2006年2月1日起解除对无烟块煤最高限价临时干预措施。
  三、加强流通领域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06年我省化肥流通领域仍实行综合经营差率形式管理,其中尿素综合经营差率仍执行5%的标准,即批发环节2%,零售环节3%,运费据实结算;对碳铵等单位价值较低的品种,差率由5%调整为7%,其中批发环节为3%,零售环节为4%,批零合一的执行7%的经营差率。
  四、建立我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建立我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以调控化肥市场供求。
  五、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定价格政策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个别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要严厉打击各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化肥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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