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教研〔2005〕7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地区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首都环境和公共安全,现将教育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将实验室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二、产生实验室废物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法规的有关要求到相应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实验室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以及排放情况。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办理环保手续。
三、各高校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废弃化学试剂、化学药品及化学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禁止将危险废物(废液)排入排水管道;排放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输送、贮存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放射性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并送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严禁私自丢弃、排放;放射性废水须暂存衰变,经检测合格后达标排放。
四、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试验场,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市环保局登记备案;操作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的开放型工作场所,还应办理相应的改、扩建或退役审批手续。
五、各高校接此通知后,要对实验室排污现状进行调查,查清各种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排放情况,分别填写《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室情况调查表》和《北京市高等学校开放型放射性实验室、密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调查表》,并于2005年12月9日前报市环保局相关管理部门(地址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