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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应当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与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为保证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有效利用,学生用网络终端除计算机教室集中设置外,每个普通教室都应当设置网络接口。教师办公室应当配有足够的网络终端。
  (四)图书馆设备
  各类学校的图书资料设施应当配置能满足正常阅览和管理需要的各类阅览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和办公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
  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配置的具体数量和质量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教师和工作人员
  (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
  本市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按照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日制中学、小学、职业高中学校校内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以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
  在本市中小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担任专任教师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技能等要求,要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专门规定。
  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
  (一)选址和选项
  1.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学校较为集中的地区,其服务范围由举办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学校教育辅助中心所设项目可因地制宜,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一个或多个学习领域项目。在设施设置上应有一定前瞻性,可以与社区资源、其他学校资源和校外教育资源共享或互补。
  3.鼓励具有条件的学校发挥单项教育设施辅助中心的作用,为周边其他学校服务。
  4.可结合城市改造、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校外教育设施的改造等,统筹安排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建设。
  (二)建筑设施和设备
  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的建筑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中所列相关标准要求。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可以选择的设施和设备项目主要包括:
  1.体育类:体育馆(内设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可容纳一定数量观众的观看台;根据中小学学生特点,分设不同规格练习游泳池;足球场;棒球场(垒球场);田径运动场等。
  2.艺术教育类:演播室(可以用作为各学校自行录制、编排教学电视节目的专用教室,也可以用于为学生的多种自主活动提供空间和手段);舞蹈教室(可以用于为学校提供开设舞蹈课、形体训练课的场地);演艺厅(可作为学校文娱演出和大型集会的场所);工艺教室(应配备陶艺等有关手工制作类工艺教学的设施设备)。
  3.劳动技术教育类:金工教室(应配置工作台、机床等金属加工器械);木工教室(应配置锯、刨、钻床等木工加工机械);烹饪教室(应配置燃气灶、条案、冰箱、排气罩及厨具柜等设备);缝纫教室(应配置缝纫机、工作台、材料柜等设施设备);电工教室(应配置配电柜、工作台、电工用具等设施设备);汽车驾驶学习教室(应配置驾驶模拟器、视听放录设备);园艺教学活动区(应配置育苗室、配置培养基、控温设备等)。
  4.科学教育类:科学实验室、科学展览室、天文台等。
  (三)人员配备
  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的人员配置,由设置该中心的举办者根据教学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确定中心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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