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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表6)独立设置的高中校地面积(≥)

┌───────┬───────────┬───────────────┐
│  学校规模  │ 中心城学校面积(㎡) │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 │
├───────┼───────────┼───────────────┤
│   24班   │    22000     │      26500       │
├───────┼───────────┼───────────────┤
│   30班   │    31700     │      36600       │
├───────┼───────────┼───────────────┤
│   36班   │    34600     │      41000       │
└───────┴───────────┴───────────────┘

  2.校区规划与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远郊区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区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以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有关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校区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4)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设计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1.教学建筑指标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多功能教室等。
  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小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信息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等。
  城市中心区学校在配置教学建筑设施时如果能够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相应条件的,其专用教室总面积标准可做相应适当减扣。
  教学建筑的具体标准如下(表7-表11):
  (表7)独立设置的小学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

┌─────────────┬───────┬───────┬───────┐
│     规 模     │   12班   │   18班   │   24班   │
│     项 目     │       │       │       │
├─────┬───────┼───────┼───────┼───────┤
│ 专用教室 │ 教室数(个) │   10   │   12   │   13   │
│     ├───────┼───────┼───────┼───────┤
│     │ 总面积(㎡) │   1104   │   1424   │   1544   │
├─────┴───────┼───────┴───────┴───────┤
│  普通教室总数(个)  │         班级数+2          │
├─────────────┼───────────────────────┤
│  普通教室总面积(㎡)  │        (班级数+2)×72       │
├─────────────┼───────────────────────┤
│  多功能教室面积(㎡)  │       普通教室总面积×0.1       │
├─────────────┼───────┬───────┬───────┤
│  校舍总使用面积(㎡)  │   3587   │   4763   │   58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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