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4. 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的举办者共同设置,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初中和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高中不超过45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表1)学校适宜规模
┌──────────┬────────────────┬───────┐
│ 学校类型 │ 适宜规模 │ 班额 │
├──────────┼────────────────┼───────┤
│独立设置的小学 │每年级2-4班,合计12-24班 │ ≤40人 │
├──────────┼────────────────┼───────┤
│独立设置的初中 │每年级6-10班,合计18-30班 │ ≤40人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2-4班,合计18-36班 │ ≤40人 │
├──────────┼────────────────┼───────┤
│完全中学 │每年级4-6班,合计24-36班 │初中段和高中段│
│ │ │分别执行初中和│
│ │ │高中的班额 │
├──────────┼────────────────┼───────┤
│独立设置的高中 │每年级8-12班,合计24-36班 │ ≤45人 │
└──────────┴────────────────┴───────┘
(三)校地面积与规划
1.学校占地面积
本市的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中心城和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的基本要求。设置具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时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规划配置。
(1)本《标准》颁行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则上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其中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本标准颁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本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改建和扩建学校时的用地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若需增加用地,应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城市二环线以内个别改建学校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其改建方案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
(4)中心城已有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通过资源共享,以及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其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