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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教学〔2005〕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地区高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高校要在学习、研讨、交流的基础上,全面把握、理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和内容,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全面系统地建设本校学生管理体系与制度,《规定》中明确由“学校规定”或按“学校规定”的方面,学校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死角,要彻底清理,做好本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建设工作。
  各高校修改或制订的新校规,内容要全面、表达要准确,符合法律规范。
  二、各高校的管理规定,要在主管校领导的统筹协调下,经校内正常程序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正式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市管高校的管理规定报市教委备案。
  三、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市属市管高校新校规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凡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指导学校修改,修改后要及时备案;按教育部新的通知精神,对提交审查的新校规,市教委不作“同意”或“不同意”的备案回复;各高校在今后如对已备案的校规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及时按隶属关系备案,并告知修改事由和依据。
  四、教育部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严格对学生转学、转专业的管理。各高校在考虑转学原则时,要充分考虑与现行高考制度的一致性,保证受教育者的公平与公正,严格按《规定》的条件执行。
  五、学生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北京地区高校间转学或由在京高校转至京外高校的,由转出学校申报;属于由京外高校转至在京高校的,由转入学校申报。申报学校在办理转学相关手续时须附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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