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类短期贷款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50号)
各市、县 ( 区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类短期贷款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请按该预案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类短期贷款预案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 2006年1月24日)
为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制的建立,有效帮助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 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贷款管理办法》,经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协商一致, 制定本预案。
一、决策领导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应急贷款决策人为行长郭林,决策领导机构为分行贷委会。
二、日常管理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应急贷款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客户一处。
三、应急实施体系
( 一 ) 应急贷款使用范围: 因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火灾、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恐怖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大气圈和水圈灾害,如洪涝、干旱、风灾、沙尘暴、冰雹、低温冻害、雪灾等;地质、地震灾害 ,如地震、崩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生物灾害,如大面积煌灾、天牛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重大疫情是指国务院和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甲、乙、丙3类传染病, 包括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流行疾病、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禽畜流行性疾病。
( 二 ) 操作流程
1、申请提出。发生突发事件后,由自治区政府指定的借款主体宁夏电力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借款申请。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中应说明突发事件、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与方式等情况。
2、受理与评审。借款申请由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受理,分行应立即启动预案 , 并对借款主体、信用状况、还款来源和方式等按相关规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