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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6]4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结合上海实际,现将《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不断完善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增强意识、强化责任,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和其他国资监管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改制的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对改制流程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三、市国资委将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将依法追究改制企业及改制方案审批单位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就近、及时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要针对企业改制的计划和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要及时提示和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的和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的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改制的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徇私舞弊、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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