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规定时间内加快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要依法查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大对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要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对违背行为准则并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责成上市公司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换。对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加强对证券经营中介机构的监管。要严格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资质管理,督促其忠实履行尽职推荐、持续督导的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其勤勉尽责,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禁入制度,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公布其失信和违规记录,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三)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宁夏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要在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持续教育,培养诚信理念,提高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
六、营造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四)把做优做强上市公司纳入地方经济社会长期发展规划。支持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对重大科研项目、技改项目给予扶持,促进公司优化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增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把公司做实、做大、做强,促使上市公司成长为行业龙头企业。
(二十五)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支持绩差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改善经营状况。要做好退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依法追究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舆论氛围。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新闻报道的管理,引导媒体客观、真实、全面地报道上市公司情况,切实防范并及时纠正对上市公司的失实报道,严肃处理违背事实、蓄意美化或诋毁上市公司的行为,避免误导投资者。切实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