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禁止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得伪造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手段粉饰资产、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指标;不得阻碍审计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限制其审计范围;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失真或不当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十五)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支持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逐步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鼓励有能力的大中型国有骨干企业重组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和再融资能力;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六)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我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促进了企业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使一部分上市公司成为我区具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但近年来由于市场、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未能持续发挥再融资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政策,积极培育和增强公司再融资的能力,使他们尽快达到再融资的标准,提高再融资效率。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十七)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要认真落实《宁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5]227号),未能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要立足于实现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双赢”的目标,抓紧制订切实可行方案,争取早日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推进,力争如期完成全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五、不断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
(十八)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宁夏证监局和自治区国资委、金融办等部门,要抓紧制订上市公司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建设,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和征集投票权制度;完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完善上市公司风险监控体系。进一步健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威慑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十九)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有关部门要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及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和违规者予以公开曝光;商业银行要严格审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的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严格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和担保能力,切实防范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