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
(九)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必须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全面分开。控股股东要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涉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规范募集资金的运用。上市公司要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科学决策,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经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开披露。严禁超越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和不经决策程序的投资。
(十一)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制定可行方案,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进行清偿,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尤其是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解决圣雪绒、吴忠仪表、西北轴承等3家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合力攻坚,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促进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对清偿无望的,要及时立案稽查,对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要建立根除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从源头杜绝前清后欠,对新增占用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要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上市公司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不得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要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形成的违规担保、连环担保风险。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规范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执行《
公司法》、《
证券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以及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家部委的有关规章,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中的职责和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凡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有关规定,强迫上市公司接受非公允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