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设计单位代表到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将省市通病防治措施中设计条文的细化要求列入检查重点。
3.2.5 设计质量自查报告应说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设计条文的落实情况。
3.3 施工单位
3.3.1 应将省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设计条文列入图纸会审重点并逐条审查。当设计不符合本细则第3.2.1和3.2.2条要求,应及时提出。
3.3.2 应根据省市通病防治措施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例如:省通病防治措施第1条的1.5款规定:“外墙从基体表面至装饰面层应留分隔缝,间隔宜为3×3m,可预留或后切,金属网、找平层、防水层、饰面层应在相同位置留缝,缝宽不宜大于10mm,也不宜小于5mm,切缝后宜用空气压缩机具吹除缝内粉末,填高弹性耐候胶。”在《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中,分隔缝的间隔数据和采用预留或后切工艺应予明确,如果采用后切工艺,什么时候切缝,采用什么工具以及如何控制切缝的宽度和深度,哪个班组切缝,切缝后采用什么工具吹除缝内粉末,吹缝后谁进行隐蔽验收以及采用什么型号的高弹性耐侯胶应作详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核准后交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3.3.3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省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设计条文是否落实,当设计不符合本细则第3.2.1条和3.2.2条要求时,应及时提出。
3.4.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3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4.4 配备常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5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质量管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4.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省市通病防治措施中有关设计条文列为审查重点,审查报告应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的符合情况。当设计不符合省市通病防治要求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建立相应档案,对不执行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