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3)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技术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拒绝支付通病防治措施工程款。
3.1.5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6 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7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含设计、施工、监理)。
3.2 设计单位
3.2.1 设计单位落实省市通病防治措施设计条文应有具体表述,不得笼统提出“应符合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的要求”。对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的规定做法是唯一的,设计认为其深度已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可直接引用,但必须注明条号(序号)和款项号;其余有关设计条文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体现,特别是下列条文:
(1)因增加材料、增加工序而增加施工费用的,如省通病防治措施第1条的1.2款和1.5款等;
(2)省市通病防治措施只做原则规定,需要设计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完善的,如省通病防治措施第7条的7.7款和7.11款等;
(3)省市通病防治措施提出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法,需要设计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如省通病防治措施第2条等;
(4)设计经常未予以注意,结果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或不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省市通病防治措施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设计执行的,如市通病防治措施序号7的15.2款和15.3款等。
3.2.2 设计要求不得低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要求。如省通病防治措施第7条的7.2款规定“板面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10mm。受力钢筋的间距不大于200mm,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大于300mm”,设计不得提出板面分布筋3φ6/m等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相抵触的要求。
3.2.3 设计应将省市通病防治措施中有关设计条文的落实情况和技术要求向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