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额补助标准。(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并享受了医疗保险(保障)待遇且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低保对象和其他特困人员,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的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其他特困人员且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的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3)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在享受了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后,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
上述(1)、(2)种对象因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合作医疗保险金、意外事故获得的相应补(赔)偿金、特困职工医疗救助金后,其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才能申请上述规定的医疗救助。
2.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标准。市卫生部门原则上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各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低保证》)或特困失业职工证、是否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或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或其他医疗保障的情况说明、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对患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对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患者申请材料报街道办(镇政府)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可由社区居(村)委会或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一)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由珠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珠府办函〔2005〕108号文)负责。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