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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1.通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2.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以及医疗机构适当减免门诊费、检验费、治疗费等多种形式对患重大疾病住院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给予限额医疗救助金补助。
  3.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市财政根据各区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和财政状况,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1.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拨款。(2)自2002年起每年提取市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0%。(3)社会捐助。
  2.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区财政所分担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承担份额的60%,对镇财政有困难的,由区财政兜底。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市、区政府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以区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
  (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和病种。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1)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保障)待遇,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低保对象。(2)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低保对象。(3)本市户籍中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其他特困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1)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责任事故)。(2)属个人行为不当而造成责任的(如打架斗殴、盗窃、酗酒、自杀、吸毒等行为)。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病种。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脑中风(急性期)、急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呼吸衰竭、重症精神病及国家确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上述病种需调整的,由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并发布。
  3.凡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且个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申请救助。审批程序按医疗救助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在此救助范围之列)。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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