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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6〕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1997年以来,我市已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特困职工应急救助制度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珠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加强规范管理,更有效地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2006年,制定加快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建设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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