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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自治区将选择有代表性的市、县(区)适时进行解决城镇集体企业遗留问题试点。

  (二十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我区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自治区政府或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可以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采取五险统一征收,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大监察执法等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是否拖欠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评优、评文明单位、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名的条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六)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发挥好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力量集中和步伐统一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措施,及时督促检查完成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八)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的补助,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各市、县(区)财政当年用于支持城乡就业的资金不得少于地方本级财政预算收入的1%,并逐年有所提高。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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