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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2006年至2008年,重点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培训、劳务基地建设、劳务中介组织培育、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将他们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一手抓好当前就业问题,一手要设计和安排长远社会保障问题,所需资金从征地安置费中安排。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自治区要在基础条件较好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学校确定扶持一批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市、县也应积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300-5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各承担50%。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十六)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各级国资委、计经委、劳动保障厅(局)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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