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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机制原则上可延伸到县。基金配置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由所在地政府按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现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类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宁政发〔2004〕61号文件执行。

  3、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确定为2007年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即每季度末由个人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补贴。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含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从2006年起3年内,自治区政府每年继续投资购买3000个公益性岗位,各市、县(区)政府也应积极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和市、县(区)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分别承担。自治区统一安排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银川、石嘴山市及所辖县(区)每人每月400元,吴忠、固原、中卫市及所辖县(区)每人每月300元,由自治区财政补贴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县(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由市、县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解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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