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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3、制定和完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鼓励引导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各级政府及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建立创业基地吸纳就业。

  4、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产业,推进地区间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引导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吸纳就业。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等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再就业的人员,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和集镇建设时,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实现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中央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服装加工、社区保洁保绿服务、文体服务等。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镇新增劳动力、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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