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服务,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四、打破地区封锁,保护有序竞争
(十七)结合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决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对群众和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建筑工程招标以及酒类、肉类等市场,开展打破地区封锁的专项整治。大力发展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促进市场的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地区封锁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监察机关对纵容、包庇地区封锁,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十九)加强法制调研,及时提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议,着力研究解决重罚轻刑、以罚代刑的措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十)继续抓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重点在城市、环保、交通、农业、文化市场、商品市场管理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二十一)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公民诚信观念,倡导企业,公民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推进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加强行为自律,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相互监督、荣辱共存的自律监督机制,对守信者褒奖,对失信者惩戒。
六、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建设
(二十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整规工作“十一五”规划和年度方案,建立市场经济秩序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预警体系,加强市场经济秩序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