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深入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大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十)深入开展医疗服务市场整顿治理,重点加强对农村个体诊所执法范围和个体医生执法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行医、游医药贩、非法坐堂行医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医疗机构应急用血行为。全面开展执业医师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依靠医师资格证书骗取医师执业注册的违法行为,严禁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和使用假冒药品、器械设备的违法行为。继续整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违规活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医疗机构及承包者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整治,加强产前诊断、辅助生殖技术、中止妊娠技术和助产技术等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开展对门诊部和个体诊所中止妊娠技术的专项执法检查。继续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清理整顿,加强对外开放的企事业单位医院、门诊部和民营个体医疗机构执业条例、执业科目、执业范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许可的依法予以纠正的查处。
(十一)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
各地要继续组织相关部门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和网络欺诈行为;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和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大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十二)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等欺诈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的高发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
加强综合监管。加强行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联合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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