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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降低能耗,根据《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等七部门发布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标准和要求,将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辅料,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全州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交通、质监、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

第二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供应

  第五条 本州县、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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