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
(鲁政发〔2006〕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更好地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进一步推进我省三个文明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省委有关指示精神,从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努力开创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二、认真搞好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按照中央关于“就国家和地方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各级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应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政府重大决策在决策之前要充分征求政协领导同志意见。
为保证协商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协商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各种协商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要重视协商意见的批办、督办和反馈工作。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形成的《协商纪要》以及其他协商会议形成的《协商纪要》或《协商建议》,要及时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对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要及时予以反馈。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都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