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的指导意见
(渝府发〔2006〕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提出细化全市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意义
通过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可以使企业技能劳动者每年都有明确的努力方向和目标,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提高自身技能水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掌握本企业劳动者的真实技能水平,促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使不同技能水平的劳动者获得与其自身技能水平更相符的工资待遇,在企业内部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二、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细化实施办法
(一)职业资格等级设置。在保留国家五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将国家职业资格初、中、高三级细化为九级,九级以上再设技师、高级技师。具体对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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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细化后职业资格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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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一级(对应初级) │
│ ├───────────────┤
│ │二级 │
│ ├───────────────┤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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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一级(对应中级) │
│ ├───────────────┤
│ │二级 │
│ ├───────────────┤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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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一级(对应高级) │
│ ├───────────────┤
│ │二级 │
│ ├───────────────┤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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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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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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