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月报制度。各市、县 (市)政府要明确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在每月26日将截至当月25日的工程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及照片、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上报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同级建设部门。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实、汇总后,于当月28日统一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并于当月底将汇总材料报省政府,抄送省政府大项目办。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月报统计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各市、县(市)政府要把污水处理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明两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各省辖市要对所辖县(市)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并加强督查。各省辖市市长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对今年竣工的69个污水处理项目和28个新开工项目,要排出项目进度计划,由有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严格按计划扎实推进。对没有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未按时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的县(市),在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同时,要向省、市组织部门通报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国债资金的争取和省补助资金的安排,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
省建设厅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督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进度的统计汇总上报。
省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和验收;对建设单位使用未被专家认可的工艺的,应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已建成投用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达标验收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各市、县(市)不得挪用和滞留;每半年对省国债或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对没有完成建设目标的市、县(市),从下半年开始,从省财政下拨给该县 (市)及所在省辖市的财政资金中分别扣除等额的省补助资金和国债资金,待项目建成后再予以补拨。对已安排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采取BOT或总承包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监管,严格按工程进度及合同采购清单等拨付资金,防止承建企业套取国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