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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档发〔2004〕3号)


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加强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档案事业的快速 、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科研工作的实际,我局对1998年制发的《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京档局字〔1998〕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
2004年2月26日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档案科技项目管 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档案局及本市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档案科技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档案局和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其他有关部 门(以下简称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委托市档案局管理的项目,以及本市计划外的其他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市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选题指南的编制,项目的立项、审议、推荐和实施的管 理,项目的结题、成果评价及推广等。
  第四条 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

第二章 项目的研究范围

  第五条 市档案局每年年初发布北京市档案科技项目选题指南,指导本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六条 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包括:
  (一)本市档案事业宏观发展战略、规划及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等方面的研究;
  (二)各种类型档案管理和信息开发的应用理论、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三)不同载体档案的保护技术、缩微技术、数字化处理技术、数据库设计与开发技术、计算机网络通讯 技术及其安全保证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四)国外档案工作先进方法、技术的借鉴及其应用研究;
  (五)档案与图书、情报、文物等相关信息资源的综合管理与开发利用理论、方法及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审议与推荐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立项的项目对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实践有重要意义;
  (二)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研究力量,人员分工明确;
  (三)具备开展本项目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申请立项前已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
  (四)个人立项需有两名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实际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并由承担单位人员担任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市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填写《北京市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一 式五份,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档案局。
  第十条 市档案局将符合立项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市档案科技项目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 市档案局审议。
  第十一条 市档案局对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编号,并下达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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