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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6〕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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