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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市、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村级公路项目可抽调交通行业有经验、有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
  (十九)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行养护招标,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探索公路分局、地方公路管理站通过内部招标取得公路养护权,允许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村道的日常养护,鼓励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沿线村民分段承包,并给予经济补助。

  六、切实抓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改革的组织实施
  (二十)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县政府组织交通、发展与改革等部门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一)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项目库,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经审批的;项目征地、拆迁已完成的;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立项。征地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项目不能开工;没有与农民就征地补偿民主协商、达成协议的项目不能开工;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里、各种补偿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
  (二十二)抓紧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办法。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成本进行测算,建立公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数据库,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制度、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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