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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并负责确定本地区养护路段、养护标准,认真组织实施。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市、县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要逐步增加。
  (十四)按照“路、站、运一体化”原则,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做到路通车通,优先安排客运量大、班次多、经济效益好、地方积极性高、运营机制较完善的乡镇客运站场建设。大力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的客车车型。
  (十五)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除市、县财政资金外,其余资金全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计划拨付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市、县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十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牌,载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养护单位、监督单位。建设和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组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实行管建、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市场化
  (十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必须按交通部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2年第2号)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实行公开招标,或推行“代建制”管理模式。同一区域内投资额不大的多个项目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沥青(水泥)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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