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农村公路要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实施“通达工程”,主要是建设桥梁、涵洞、防护工程。纳入我省“十一五”规划的“通畅工程”项目,原则上最小按单车道3.5m宽实施;沥青路面标准为10-15cm级配碎石+1.5-3cm沥青表处,水泥混凝土路面标准为12-15cm级配碎石+18cm水泥混凝土。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加宽路基路面和提高等级。对纵坡较大路段、浸水路段、乡镇街道路段等宜采用水泥路面。对资金受制约的村道建设,必须满足行车安全要求,按照“先通后畅”的要求实施,可采用碎石或砂石路面。
(十一)对于“通达工程”、“通畅工程”实行补助和奖励。其中,纳入“通达工程”计划的桥梁、涵洞、防护工程实行资金全额补助。纳入“通畅工程”计划的村级道路实行奖、补结合的政策。拟定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如下:1.海口市、三亚市和农场、林场村级道路按每公里10万元补助、5万元奖励兑现,建成水泥路或沥青路面。2.中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市、县按50%水泥路、50%沥青路补助和奖励,文昌、琼海、万宁、儋州、澄迈5个平原区经济条件较好市、县按20%水泥路、80%沥青路补助和奖励。已列为“通达工程”的村级道路,采用碎石或砂石路面硬化路面的每公里补助3万元,铺沥青路面的每公里补助和奖励18万元,铺水泥路面的每公里补助和奖励25万元;未安排“通达工程”的村级道路,沥青路每公里补助和奖励23万元,水泥路每公里补助和奖励33万元;市、县政府自筹配套资金将沥青路改为水泥路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在沥青路奖励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公里再奖励3万元。
“通畅工程”补助资金采取预付制和后付制相结合的办法,即先预拨30%,其余70%按工程计量拨付;奖励资金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后支付。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考核管理办法,签订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计划安排挂钩。市、县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和责任制。
(十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安排,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的需求,又要考虑资金规模和市、县政府及所在乡村群众的积极性。对积极性高且配套资金及建设措施落实的,可以优先安排;对积极性不高且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落实不好的,可以少安排或暂缓安排项目(民族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村道建设必须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不要修农民不需要、不愿意修的路,不要修加重农民负担的路,不要修随意降低补偿标准和拖欠征地拆迁费用的路,不要修大面积征用农民宅基地和耕地的路,不要修乱采乱挖、破坏自然环境的路。
(十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燃油附加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用于保证农村公路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和正常养护。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燃油附加费时,用于公路养护(含大中修、小修保养及其他管理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公路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交警费用)的80%。其中,补助给市、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含大中修、小修保养及其他管理养护)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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