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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1.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完善农村路网建设,提高农村公路等级和通达深度,增强通行能力。2.通过实施“通达工程”,争取到2007年实现全省所有行政村通路;通过实施“通畅工程”建设,争取到2010年全省85%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3.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4.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建立健全以市县为主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
  (四)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
  (五)市、县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建设、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建设、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七)乡镇政府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保护以及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八)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含中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和国债)、省级自筹资金(含燃油附加费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省交通部门统筹贷款)和市县、乡镇两级政府配套资金共同组成,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桥梁、涵洞、防护工程和硬化路面的资金纳入全省公路建设计划实行统贷统还,由省政府给予补助和奖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路基改造等附属工程建设投资。鼓励通过以工代赈、扶贫、民宗等补助以及土地置换、补偿等各种途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九)对能带动小城镇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县、乡道,鼓励市、县政府以提供土地方式,或以城投公司融资等方式,与省路桥投资建设公司、海南高速公路股份公司等企业合作实施公路建设项目,以公路建设带动的土地开发增值收益作为投资回报;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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