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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 云地税发〔2004〕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于1月25日前,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大张旗鼓地做好欠税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宣传工作。

  二、对已发生欠税的纳税人要按照通知要求,告知其欠税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欠税项目及金额,并做好欠户数和金额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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