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云劳社[2003]122号)
各地、州、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使其从业人员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我省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加快非公经济组织社会保险扩面步伐。当前,我省社会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公有制单位,大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游离在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不能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给社会和经济发展留下了不稳定的隐患,也使非公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加快社会保险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覆盖的步伐,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应提高对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使社会保险对非公经济扩面工作取得较大突破。明年底,全省非公经济的社会保险覆盖面要达到60%,到2006年底,达到90%以上。
二、劳动保障部门在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地税、工商部门也要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邀请地税、工商部门建立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的制度,互相交换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
三、社会保险登记是所有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入口,也是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基础步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尽快明确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机构,逐步开展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统一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的工作。要建立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示;要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一切从方便非公经济单位参保出发,完善相关工作。鉴于目前各社会保险险种统筹层次、覆盖范围尚不一致,为了便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共享,避免交叉管理等复杂情况的出现,社会保险登记、办证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原则上由参保单位当地负责,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地点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指定。企业在登记地缴费。凡实行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当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牵头召集各经办机构共同核定,并统一向相应地税部门提交统一的登记资料和征缴清册,以便地税部门将社会保险征收管理纳入税收管理,进一步强化征管手段,确保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