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档发[2005]6号)


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根据《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新闻等系列高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5]25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起,我市档案系列高级职称将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各级档案馆及档案部门中从事各类档案(除人事、户籍、病历档案外)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北京市规定的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和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
  三、评审服务机构的设置
  北京市档案局承担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工作。
  北京市档案局将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京人发[2003]49号),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并负责与档案职称评审工作相关的政策咨询、问题解答、受理申请、颁发证书等具体事宜。
  四、证书
  参加北京市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合格人员,可取得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与待遇不挂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自 2005年起,本市不再组织档案系列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知识的考试工作。
  (二)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和要求的规定〉的通知》(京档通[2002]26号)文件中关于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即日废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